华夏幸福再出大动作!124亿转让南方总部资产
华夏幸福的资产出售迈出关键性一步。
12月28日,华夏幸福宣布将出售南方总部相关资产,包括华御江(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华御汉(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华御元(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华御城(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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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拟转让前述标的股权公司的142.33亿元往来债权,其中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4元,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123.99亿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24亿元。
接盘方华润置地,将间接取得上述标的股权公司开发的武汉长江中心项目、武汉中北路项目和南京大校场项目,以及标的股权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华夏幸福表示,本次交易是基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在《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安排下实施,预计可为公司净回笼资金124 亿元,相关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金融债务偿付,有效推动公司债务重组落地实施。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华夏幸福成为最早那批陷入流动性危机的房企之一。为化解债务风险,加快促进有序经营,该公司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
据化债方案,华夏幸福将通过卖资产回笼资金、现金清偿等方式,分批实现2192亿元金融性债务的化解。其中,对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华夏幸福拟通过寻找潜在投资者进行出售变现,预计卖出资产回笼资金约750亿元。
出售资产预计回笼的750亿元,将有570 亿元拟用于现金偿付金融债务,同时出售资产还将带走金融债务约500亿元,相关项目公司的股权需要寻找投资者接盘,后者承接的债务需要通过展期、降息等方式化解。
自方案公布以来,华夏幸福公布的大额资产出售并不多。此前,华夏幸福曾称,拟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宏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产业园等四项资产,总价款合计6.93亿元;向固安产发产业港投资有限公司、固安产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四项资产,总价款合计为9.99亿元。
而南方总部资产的处理,一直被视为华夏幸福资产出售的关键一环。
华夏幸福的南方总部组建于2018年底,操盘团队由吴向东等原华润置地离职高管组成,重点发展商办综合体等业务。据华夏幸福2020年财报,南方总部有4个商办综合体及1个游乐项目落地,此外还有11个城市更新项目处于前期服务阶段,包括武汉长江中心、北京平安幸福中心、哈尔滨深哈中心等。
其中,武汉长江中心项目由华夏幸福于2019年9月摘得,拿地总价116.25亿元,成为当时武汉的百亿级“地王”。按当时市场信息,该项目拟建设25万平方米购物中心、近400米高的写字楼、行政公寓、高端住宅等,计划总投资300亿元。
不过,随着华夏幸福陷入流动性危机,南方总部的业务也几乎陷入停滞。
如今,华夏幸福表示,根据《债务重组计划》安排,对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将积极寻找资金实力强、协同效应好的潜在投资者予以出售,回笼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偿付金融债务,由此产生了本次交易。
公告表示,本次交易价款在资产审计评估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折价,系双方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环境持续低迷、收并购市场为买方市场、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项目包含较大体量持有商办物业等因素后协商确定的,处于合理区间。
此外,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交易标的股权公司涉及两项作为原告身份的经营类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57.59万元,不涉及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交易将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华润置地应在2023年3月31日、或交易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满五个工作日时,转让第一笔价款40亿元,2023年底前转让第二笔价款20亿元,2024年底前转让第三笔价款20亿元,2025年底前或转让方完成产业引入义务时支付第四笔价款20亿元,2026年底前转让第五笔价款24亿元。
华夏幸福应按约定履行、承担产业引入义务等,华润置地作为标的公司及项目的操盘方和实际控制人,应履职尽责,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受让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交易完成后,标的股权公司将不再纳入华夏幸福合并报表范围,预计形成税前亏损约21.30 亿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审计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601.76亿元,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1265.57亿元,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114.19亿元。
与此同时,华夏幸福根据债务重组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已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中适用“兑、抵、接”清偿方式的相关债权人已启动两批现金兑付安排,合计将兑付金额为19.16亿元。
华夏幸福表示,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支持下,积极推进《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稳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