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建议:用人单位不得把年龄作为招聘辞退红线
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 资料图
央广网北京5月21日消息(记者王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份《关于建立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提案》受到各方关注。这份由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提交的提案,提出了一个当下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遭遇就业歧视、工作场所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吕国泉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构建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改变其全部由企业承担的现状,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险统筹保障功能,助力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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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女性就业规范存在不足 四方面问题待解
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是指与使用女职工相关、归属于性别差异的成本,体现为生育待遇成本、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女职工特殊关爱成本、与生育相关的管理运营成本等。
此前,吕国泉调研发现,虽然目前我国在降低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也已于2019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他解释称,比如,目前没有出台针对用人单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权利法律义务的支持政策,且在国家鼓励生二胎的背景下,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护成本,以及因女职工孕期、产期产生的替代用工成本等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还有一方面亟待关注,吕国泉谈到:“把延长产假作为鼓励生育的主要措施,不仅增大了用人单位额外用工成本,加大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而且生育女性也不同程度地面临产后难以返岗、难以续签劳动合同及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风险,目前有关‘产假待遇不落实’的投诉明显增加。”另外,他补充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养育照料婴幼儿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缺乏对两性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的倡导,导致育儿责任被女性化、无酬化。
与此同时,从企业角度来看,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2019年5月至7月开展的企业用工成本中的性别差异化调研显示,企业虽然普遍表示愿意招用女职工,但女职工生育待遇、劳动保护成本、特殊关爱成本等均由企业承担,特别是生育政策调整后,企业背负的生育成本日渐增加,可量化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约占其工资总额比例0.8%,加上不可量化成本,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相当于或高于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
因此,吕国泉认为,将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在国家、企业、家庭之间进行合理有效分担,有利于保护和调动企业招用女职工的意愿,实现企业与女职工乃至全社会的多赢。
建立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共担机制 防止就业性别歧视
在吕国泉看来,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是社会的共同成本。这个成本不能由女职工自身承担,也不能仅靠企业承担,需要全社会共同分担。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女职工的实际保障。
那么该如何帮助消减男女职工差异化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吕国泉就此提出四方面建议。
他认为,首先要由政府主导构建性别差异化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针对女职工达到不同比例的企业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专项补贴、产后返岗专项补助等优惠措施,多形式补偿企业因招用女职工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其次,要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吕国泉建议,要对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女职工权益保护执行较好的企业,在政府项目招标中按照一定标准加分;对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托幼园所和托管班,解决生育后顾之忧的“家庭友好型企业”给予奖励性补贴。
还有一点极为关键,“要强化社会保险统筹保障功能。”吕国泉举例称,比如,制定实施办法,解决生育政策调整后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保障内容上,可将生育奖励假、男方陪护假、育儿假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畴。在保障水平上,探索灵活设置生育假期长度及待遇,赋予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基本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决定权,设置阶梯式待遇支付标准;制定鼓励男性休育儿假的奖励政策等。
吕国泉说,最后还要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服务支持体系,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规范,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和阶段性调配替代用工等服务,帮助解决“产假式缺员”,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降低离职率,减少企业相关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