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没解除监管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据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消息,7月28日,清远市发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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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清远市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清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和使用等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等业务。银保监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开展监管账户监控工作,配合开展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冻结等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配合推动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和粤安居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负责监督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为项目工程建设相关。
文件显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解除预售监管账号为止。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中标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购房人应当根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预售监管账号没有解除监管前,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并实时通过粤安居系统上传出入账流水信息。
对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款项,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核定。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称为重点监管资金。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预留比例为监管账户入账金额的10%。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逐步核减预留重点监管资金。
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剩余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文件明确,所有预售资金,在预售监管账户没有解除监管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抽调。
清远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须与粤安居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交换。
文件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查处,监管银行有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要求的,依约定取消其监管资格。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或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收存、支出和使用预售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支出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根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诚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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